百万亿资管重磅报告来了!建议新规过渡期延长到2022年底

  • 2020-07-08
  • John Dowson

养生馆培训授课引发超级传播,吉林省通化市疫情半个多月时间已致超过300人感染,官方针对这起超级传播事件的追责工作已经展开。 2021年1月2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吉林绍兴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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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发布两年多以来,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配套细则相继落地,基本形成了我国百万亿级资产管理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则体系。百万亿级的资管行业将何去何从?

学界和业界一直在探讨资管行业的转型,7月7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联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在线上发布了《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由全国人大第十一、十二届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女士牵头,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组织开展。基金君根据报告内容整理了业界存在的问题及核心建议等内容。

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 存四大问题

《报告》指出,以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序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最终形成了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共同参与的资产管理市场格局。这些机构共同推动了中国大资管市场的壮大和发展,业务规模由2012年底的19.99万亿元发展到2019年底时的94.64万亿元。其中2017年底规模为111.35万亿元,超过当年GDP,也是资管规模的最高年份。

《报告》指出目前资产管理行业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直接融资间接化,即以资产管理业务的名义开展间接融资业务,从而使得信贷业务借助资管产品,脱离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监管体系。大量具有银行隐性担保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投向银行选定的项目,风控方式主要依靠抵押品价值,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银行,实质仍然是银行的信用创造。

二是投资业务融资化,是指资产管理机构表面上为投资者服务,实际上却是在为融资方服务,并从融资方获取收入。同时为双方服务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打开了利益输送的方便之门,加剧了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不仅侵害投资方的利益,

三是私募产品公募化,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私募产品在募集范围上冲破了合格投资者底线,涉及社会公众;二是指在产品形态上对私募实施标准化管理,压低私募产品的风险偏好,使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公募趋同。私募产品公募化的主要原因包括合格投资者门槛调整滞后、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大量开展零售财富管理业务等。

四是市场主体行政化,是指由于监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未完全到位,仍然留有计划经济时代主管部门的印记,处于“半监管、半主管”的混合态,导致资产管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经营自主权,出现行政化的特征,对市场主体的组织架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等进行指导和规定,将市场主体的分散决策部分改为监管当局的集中决策,有违发展市场经济的初衷,降低了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建议资管行业过渡期 延长至2022年底

《报告》指出,由于监管制度的差异,导致我国资产管理机构在数量、结构和经营模式上都和国外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是重视审慎监管忽视行为监管,在准入和日常管理中提出较高的净资本要求,导致市场主体数量受到抑制。二是用机构监管理念取代功能监管,资产管理机构按产品划分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缺乏市场竞争力。三是用行政管理取代市场化和法治化监管,弱化了市场主体的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作用,导致行业经营模式高度同质化。

具体建议方面,《报告》提出了五点:一是《报告》建议将资产管理行业的过渡期再延长两年,即延长至2022年年底;

二建议证监会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公募基金业务的资格核准和产品注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转为公募基金业务资格、日常监管委托银保监会开展,证监会保留检查权和处罚权;

三是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

四是制定私募证券发行规则为私募融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取消私募登记备案与发行上市等行政许可项目的挂钩机制,尊重合格投资者与融资方或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自主协商;

五要厘清监管和市场的关系,确保监管姓监,确保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等。

对四大资管业务 分步推进统一监管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展,《报告》建议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坚持新老划断,干净起步,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

《报告》认为,监管规则统一后,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转为公募基金业务资格,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公募产品从而依法纳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新增公募产品与公募基金拥有相同的法律身份,均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具备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公募基金业务超过一定比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予以政策激励,取消或优化净资本相关管理规定,优先考虑社保资金管理人,QDII 和 QFII 等各项业务资格。

对于公募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建议一是将新增的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统一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公募基金业务管理资格。二是将新增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身份统一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公募基金。三是新增的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规则。四是调整和优化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对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分工,证监会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公募基金业务的资格核准和产品注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委托银保监会开展,证监会保留检查权和处罚权。

对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指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发行私募产品后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为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资创新创业领域,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将创投基金定义为 80%以上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且基金本身不加杠杆的私募产品。

对于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投顾新规》)应当成为专户管理业务的基础性制度,但应进一步完善修订:一是提升权威性,二是完善投资顾问的职能,三是对投资顾问实行分级管理。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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