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两男童钻入他人车内闷死,车主该担责吗?!

  • 2020-06-26
  • John Dowson

西班牙《阿贝赛报》网站10月4日刊载题为《弗兰肯斯坦式病毒:新冠病毒会和流感病毒结合形成一种病毒吗?》的报道,作者系记者贡萨洛·洛佩斯·桑切斯,文章指出,一些科学家正在讨论新冠病毒传奇私服合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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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花都两男童私自钻进他人小汽车内,误触门锁,最终被发现在车内窒息身亡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车主有没有下车关门落锁的义务?没有落锁,是否算民法上的过错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围绕男童身亡车主是否有法律责任的讨论引发争议。

事件回顾

6月21日下午14时59分,@广州花都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6月20日,广州花都警方接群众陈某(男,55岁,花都区人)报警称: 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怀疑已死亡。花都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2名男童送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报警人陈某称,其于6月19日19时许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 因其汽车遥控钥匙曾发生故障,故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月20日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遂拨打110和120报警及请求救援。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嫌疑。目前,该起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地离家200米

不幸出事的两名男童,

分别是5岁的小健和4岁的康康,

两人是堂兄弟和幼儿园同学,

也都是各自家中的老二。

小健的家在村中心水塘附近,

涉事车辆停放的地点,

距离小健家约200米。

据小健的家人现场指认,

涉事车辆事发时停在村北一民居大门旁,

从小健家到出事地点步行约2分钟,

该民居外没有大门。

涉事车辆停放位置

小健的母亲刘女士称:

6月15日孩子才刚刚返学,

那天是周六不用上学,

没想到就发生这种事。

小健的奶奶哭诉:

她看到小健在家门口玩耍,

当天约11时准备吃午饭时,

家人发现小健不见,

于是焦急地外出寻找,

到处找不到,

直到下午1点多警方过来,

得知在后面的车里出事了。

刘女士说儿子当时被发现坐在车后排,

他们平时很少到出事地点那边玩,

怎么也没想到他们会在车上。

车主:车锁出现故障一个多月

车主陈先生称:

事发当晚外出回来后将车停在家门口,

随后回家上了四楼,

涉事车辆已有十多年车龄,

其车锁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了,

原本准备过段时间年审时一起检修,

没想到出了这种意外。

据介绍,涉事车辆已被警方带走。

事发后,现场拉起警戒线。

家属要求车主担责

家人们对孩子为何进入车内感到困惑,

两个孩子的遗体仍在殡仪馆。

刘女士说,

出事以来,同在一个村内

车主却未现身,

没有一句道歉,也没有任何说法。

男童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

称车不锁导致小孩进入。

“就算你没有锁(车)门,

你也要拉一下”。

车主觉得很无辜

车主称,“(自己)百分百是无辜的。”

车主家属认为无责,

称车当时停放自家庭院内,

两男孩是进了他家私自上车

车主一方称两家人是亲戚,

事发后涉事车主本人也很难受,

家人已代其前往男童家慰问。

网友:家长应该去找后羿

网友表示:事情刚出来的时候大家都是痛心的,那么小的孩子说没就没了,还是两个很惋惜,我觉得车主如果愿意给一点钱也是出于人道主义,如果我是车主,一开始我可能愿意给,但你起诉我,我可能就不愿意了,毕竟是你监护人没教育好小孩子才导致的这场意外发生!

律师: 争议点在于车主未锁车门是否构成“过失”

有律师表示, 无论刑事亦或民事责任,都需从车主未锁车门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来展开。

也有律师认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应将车主的责任和义务无限制进行外延解释和扩展。本案中,车主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车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胡尚灶律师称,“ 每当发生此类事件,总是让我很心痛,我很理解家属的感受,但作为法律人,我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评价。根据《警方通报》以及新闻所报道的事实来看,我个人认为该案件中车主 陈某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的成立需要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中的“过失”是一种刑法上的规范评价,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我们都不应用事后的视角去评价行为人当时的行为和心理,我们应当用一般人通常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去评价行为人当时所实施的行为。言归该案,虽然客观上产生了两名儿童在陈某车内死亡的后果,但很难评价陈某在将车辆停放在自家庭院内,并决定不锁车门当时就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该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陈某在行为当时不存在过失,既然过失都没有,那也仅能评价为意外事件了。因此,车主陈某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就民事侵权责任而言。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我国已经通过并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就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该案中, 陈某“不锁车门”的行为不是民事侵权中的不作为,因为我们通常认为车主 对自己所有的车辆进行“上锁” 是为了防盗窃,是行使物权的权利行为,并非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陈某将自有车辆停在自家的院子里,并决定不锁车门的行为是自由行使民事权利之行为,从一般人角度和社会经验常识,都不能得出系民事侵权行为的评价,且 该行为与两名儿童在陈某车内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现有案件事实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车主陈某不构成民事侵权,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律师:若车停在公共场所,车主或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认为,车主是否应当预见未明确车门已锁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擅自闯入从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该问题的判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需要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定,且也存在一定争议。他表示,若认为车主对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注意义务要求的高低,才可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车主的责任不重甚至无,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于监护人。“儿童好动,去车子上玩耍也属正常,但毕竟还小,不懂事,需要监护人的在场监护。故监护人是严重失职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刑法上其实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他们也是被害人,先前很多的案例,都没被立案追究。”

另外,丁金坤律师举了一个广西桂平市的案例:

相似案件

2019年广西桂平市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宇 驾车到桂平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后,就关上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的蒋某顺 ,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

法院认为,陈某宇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 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丁金坤律师表示,与广西的案例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有所不同,本案车子是停在院子里的,“自己的地盘,一般情况下,不锁车门不会发生事故,除非车主已经注意到周围有小孩玩耍,而必须关门落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本案中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有责任), 须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 该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

危险警示

美国一项研究发现,当气温达到35℃时,阳光照射15分钟,封闭车厢里的温度就能升至65℃,在这样的环境里待上半小时就能致命。

由于处于生长发育期,孩子对温度更敏感,孩子体温上升、体内水分散失的速度远比成年人快,呼吸系统和耐热能力也不如成年人,因此在“闷罐车”里极易发生“热射病”。这种疾病是指因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直至死亡。

35℃+日照15分钟=封闭车厢65℃

一旦孩子被困车内,

危险可想而知。

所以,

家长平时要教给孩子一些自救知识:

01

教会孩子开启双闪灯

02

教会孩子按响喇叭

03

教会孩子打开锁闭门

04

教会孩子在前挡风玻璃处呼救

小编在此提醒家长和监护人,

要高度提防这些意外,

不要因一时疏忽,

而造成难以承受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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