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财?卡里凭空多出一千万,他还真敢花光了,没想到三年后……

  • 2020-07-01
  • John Dowson

7月5日中午,她和一家老少十余人在白玉兰广场的蘭心餐厅为儿子3岁生日聚餐庆贺 结果在吃红烧肉的时候,黄女士的大伯咬到了硬物,吐出一看,竟然是两颗假牙!! 当即所有欢乐气氛一扫而光,全桌爆破火车

天降横财?卡里凭空多出一千万,他还真敢花光了,没想到三年后……爆破火车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幻想过某天

“天降横财,一夜暴富”,

如果你的银行卡里多了1000万,

你会怎么处理?

一直靠打工生活的苏某,

就实现了这个“梦想”。

3年前的一天,

他的卡上莫名多出了1千万,

面对天降“横财”,

苏某判断这是一笔赃款,

于是他做出了一个决定......

挂失,更改卡号、密码、预留手机号……苏某动作行云流水一气呵成, 很快将一千多万元分批转至自己的另外四个账户

先拿200万还债,再拿200万投资,最后的钱全拿来享受,他迫不及待开始谋划未来生活“蓝图”。

不管是谁往我卡上转了1000万,估计也是犯罪赃款,别人也不敢举报我。

白捡了巨款,又挥霍一空的苏某却不曾想到,三年后仍难逃法网。

看着民警,苏某有点恍惚。“蓝图”的结尾是他投资建厂失败,剩下所有的钱全被他拿去赌博,最后一分不剩了, 如今换来个铁窗生活。

那么,

事情是怎么暴露的呢?

说起缘由,

也是让人感慨命运的巧合。

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侦办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这家涉案公司流水账上少了1000万元。

抽丝剥茧调查后,民警得知当初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专门购买别人的身份信息建立“对公账户”,非法获得的钱都会打进这些人的银行卡内。

巧合的是,苏某就是把身份证信息借给这一平台的人之一。

2016年底,苏某在外地打工时,有人让他去注册一个公司,同时办理一个银行账户,并暂借给他人使用。作为报酬,苏某将获得8000元劳务费。

苏某心动了,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办卡,把卡给别人后,自己也“赚取”到劳务费8000元。

随后,对方还询问苏某是否有亲戚朋友可以介绍,若是介绍成功可以获得500元左右的介绍费。于是苏某陆陆续续介绍了几人办卡。

2017年7月左右,苏某的朋友跟他说,去年办理的卡中莫名有很多钱。

“那我的呢?”回到家,苏某赶紧看了一下自己的账户。之后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目前,苏某被福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贪念之心不可有,不义之财不可取。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开通账户就能牟利”的说法,将自己身份信息公开外借,不仅会对自身造成不利,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对此网友吵翻了

网友A:这与有人往你家里扔钱了,你花了还找你责任一样。

网友B:卡里钱多了是自己责任,少了也是自己责任,银行没有责任?

网友C:不懂就问,会判什么罪?

网友D:这是洗钱操作,肯定刑事责任的,你们抓的点不对,公安依据刑事责任抓捕没问题的。

律师这么说

胡尚灶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苏某有数个违法行为,涉嫌洗钱和盗窃犯罪。

1、洗钱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苏某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给上游犯罪人使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的行为, 已经符合洗钱罪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苏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上游犯罪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行为, 可以认定苏某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再次,苏某对账户上多出的1000万元性质,明知或足以推定是上游犯罪的所得或所得收益,却占为己有而隐瞒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苏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洗钱罪,但 洗钱罪是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2、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苏某将自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供平台使用,平台对该账户具有控制、管理的地位, 苏某本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所有权,其将账户内明知并非自己所有的的1000万资金转移及挥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盗窃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苏某的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那么,将有可能面临 洗钱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二、关于在该案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该案中,苏某银行账户多出资金的事实与银行受托转账出错误,导致持卡人账户多出资金是完全不同。苏某开设账户及挂失、变更密码的行为,是一般的正常银行业务活动范畴,银行对开设账户和主观目的以及后续挂失、变更密码的主观目的、动机,银行并不知情, 一般情况下银行对苏某的上述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银行具有监管金融洗钱的职责,银行是否相关的违规行为目前不得而知, 假设存在也仅系行政责任

可能网友又会问,

如果银行卡里多出来的钱,

不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

偷偷花掉犯法么?

下面的真实案例会告诉你答案

南宁苏圩镇一男子元某从公司辞职后,于2018年12月18日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为3万元。

由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脑业务系统发生延时处理故障,导致该中心向银行发送了3次3万元的代付公积金提取业务指令,元某的公积金联名储蓄卡先后收到3笔3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是说,元某的银行卡一共收到9万元,其中6万元是误发的!

元某没有去核实这6万元的来源,也没有报警处理,而是开启了疯狂买买买的模式,一天的时间花掉了7万多元。

之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复电脑业务系统,通过银行冻结了元某剩余的1万多元,并联系元某说明情况,要求返还金额。元某则称自己以为银行卡多出的6万元是朋友还给他的,已经拿来消费了,且这是公积金中心的失误,不是自己的过错。

无奈之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元某告上法庭。

5月14日,苏圩法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元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元某重复收到的二笔公积金款项6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元某向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万元。

收到判决书后,元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会积极筹集钱款归还该公积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如果元某将这笔6万元花光又拒不归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走民事诉讼途径追究元某的民事责任。 如果拒不归还的不当得利数额较大,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的刑事责任可能包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提醒大家,

面对突然多出的钱财,

应核实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而不是偷偷花掉,

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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