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为证明儿子非亲生,父子对簿公堂

  • 2020-07-02
  • John Dowson

历史学界一向认为,与中原地区相比,古代巴蜀地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与中原文明没有关联或很少有往来,然而1929年四川省广汉市西北的鸭子河南岸,当地一个叫燕道诚的农民淘沟时偶然发现免费视频在线观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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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这恐怕是最让人伤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 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 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案件回顾

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对,他儿子不可能是他亲生的。

这让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在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虽然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大概率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基本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后虽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一审法院联系儿子,希望儿子同意做鉴定,但遭到拒绝。此次,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血型为O或AB。而根据沈某提供儿子及张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他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

对此,二审法院也一致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最为关键、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律师解读:不同意亲子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胡尚灶律师称,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其实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沈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原则上需要承担其与小沈不存在“自然血亲”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但是这一事实的证明又有赖于小沈的配合,即需要双方共同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我国的亲子关系鉴定需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即使是作为司法裁判机关的法院也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而且 我国法院是没有拒绝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利的,为了避免无法裁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就规定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即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就该案而言,在当事人张女士及儿子小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小沈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进而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沈某的主张成立,而 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沈某和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于法有据的。

DNA亲子鉴定在法律上的四个用途,你都了解了吗?

亲子鉴定最原始的功能就是鉴定是否有血缘关系,DNA亲子鉴定可以帮助确认两个不同人之间的生物学关系。

DNA亲子鉴定在法律上的四个用途。

1、确定亲子关系

DNA亲子鉴定的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确定孩子父亲的身份。虽然许多要求测试儿童的客户是单亲母亲,但父亲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测试来确认他们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子(女)关系的情况并不罕见。

2、抚养权

孩子和一个生物父亲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证明,很难赢得关于监护权或强制性财政支持的官司。司法亲子鉴定帮助在法庭上法官做出公平的决定。

3、为移民目的建立两名亲戚之间的关系

移民官员在批准在美国已经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亲属的新移民申请时更宽容。DNA亲子鉴定是一个快速的解决方案,以证明一个确定的家庭关系。

4、纠正关于继承的分歧

在富裕的家庭和大户家庭中,家庭成员有时最终可以在法庭上对继承权进行斗争。当有关亲属与死者的关系的问题时,DNA亲子鉴定可以帮助确认或否认血缘关系。

日常生活中,亲子鉴定的用途非常广泛,如有欲出国定居、旅游、上户口,手续要求证明亲子身份的;有亲人失散和孩子被拐卖后要求确认身份的;有超生后谎称孩子是抱养,而计生委要求鉴定的;还有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的等等。

不过,自从亲子鉴定的大门向市民开放的那一天起,它就充满了诸多争议,这些争议有来自民间的,也有来自法律界的,他们的争议集中在“丈夫怀疑妻子不忠或有必要明确夫妻一方的子女抚养权从而要求鉴定孩子的身份”这一点上。

在这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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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扬子晚报、DNA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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