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执法140问」七、广播电影电视

  • 2023-02-20
  • John Dowson

  答:数字电视是指从电视节目采集、录制、播出到传输、用户端接收全部采用数字编码与数字传输技术的新一代电视系统。它以海量的频道节目、高清的画面图像、高保真立体音效、自主的互动点播、个性化的商务娱乐、便捷的操作方式等优势,赋予了电视全新的功能,变被动地“看”电视为自主地“用”电视,使电视机真正成为一台家庭多媒体信息终端。数字电视按传输介质可分为有线数字电视、卫星数字电视和移动数字电视。

  答:户户通卫星直播电视 (DTH)服务是为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尽快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群众长期无法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问题,经中宣部批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实施的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新服务。

  答:“大锅”是指正馈天线,用来收C波段节目,天线米以上。“小锅”是指偏馈天线,用来收KU波段节目,天线米以上。

  答: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答: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措电视节目;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广播电影电现总局申报;

  ◆制作重大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答: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答: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规定的,擅自销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以下的罚款。

  答: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问: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答:《电影管理条例》第58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答:由电影院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答:有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答:利用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应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答:是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电影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问: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有哪些行政处罚?

  答: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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